呑马特 发表于 2010-1-20 12:49

有些人推销手段不错,尽拿些劣质产品推销,却说是“偷”来的,目的只有一个——让那些贪便宜的人接手,自己发财。我不知上述的贴是不是这样。

Titanium 发表于 2010-1-20 12:53

这完全是在挑战正常人的良知...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3:07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1-20 13:15 编辑

我有不同意见:我看了版规,没能判断此帖的违规的具体条款,觉得是描述中用词不当(这是二手区转让帖)。鉴于互联网上、生活中常见的搞怪方式,我们无从判断其真实性,我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代为删除了帖子标题、内容中的不当言辞。如果是灌水、搞怪一下,吸引眼球,提升到某个高度合适吗?
顺便说一下:我是站在二手区版主的立场说这个观点。我希望每位坛友在论坛都能够愉快交易、专注讨论,并且自觉维护这个环境。

Titanium 发表于 2010-1-20 13:19

这个情况实在太少见了,个人看法不同也很正常,但愿以后不要再让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了。。。

adebenben520 发表于 2010-1-20 14:06

我宁愿相信同为筒友,不会有偷偷摸摸这种劣质人品的人。

处理的本意是对的,但是是不是应该了解清楚再定论吗?

21楼,太偏颇,人家发不发财,取决于你买不买,贵了自然没人要,会被秒,自是你觉得便宜,INTER/AMD赚你大钱了吗?你还不是高高兴兴用他东西。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10-1-20 15:20

完了,现在的小偷越来越专业了,竟然上手电论坛了!

log0121 发表于 2010-1-20 16:12

太牛了!

log0121 发表于 2010-1-20 16:12

太牛了!

laomao0000 发表于 2010-1-20 16:22

至少说明一点:该ID的价值取向与大部分人的不一致
支持封ID

一杯月 发表于 2010-1-20 16:51

joe9998 发表于 2010-1-20 16:53

我绝非为小偷辩护:哦,人家说什么你就信,他说他是美国总统,你信不?
adebenben520 发表于 2010-1-20 06:18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话说的就有失公允了!先不说东西的来路 !是不是在哗众取宠!就冲他的做法不说声讨也要抵制!我觉得LZ做的很好!{:1_268:} !

老洋葱 发表于 2010-1-20 18:42

这个,炒糊了。

bobys 发表于 2010-1-20 19:13

xzz354 发表于 2010-1-20 19:28

我有不同意见:我看了版规,没能判断此帖的违规的具体条款,觉得是描述中用词不当(这是二手区转让帖)。鉴于互联网上、生活中常见的搞怪方式,我们无从判断其真实性,我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代为删除了帖子标题、内容中 ...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3:07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14,禁止转让可能对论坛造成影响的,或者引起大家反感的物品。
不知道销赃算不算
觉得应该再加一条 发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9:50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1-20 19:52 编辑


14,禁止转让可能对论坛造成影响的,或者引起大家反感的物品。
不知道销赃算不算
觉得应该再加一条 发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xzz354 发表于 2010-1-20 19:28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你能证明他真的是销赃?光有口供没有物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补强的证据才能据以定案。

redsky000 发表于 2010-1-20 20:21

哦,原来是这么回事!

feijh 发表于 2010-1-20 20:28

奇怪!作为斑竹竟然无知到这地步,可悲!有人出卖偷来的东西,还有斑竹给他辩护,难不成斑竹就是非不辨,黑白不分?他说东西是偷来的有两种可能,一是真话,一是假话!真话不必说,看见小偷人人喊打,斑竹为小偷辩护,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良知!假话难道就可以原谅?谁可以证明他说的是假话?卖东西的都不为自己辩护,斑竹却说他可能是哗众取宠,可笑!就冲斑竹缺乏正义感并且缺乏起码的辩知能力,我建议取消elks斑竹资格,他不适合做称职的斑竹!

特工Z 发表于 2010-1-20 22:22

本帖最后由 特工Z 于 2010-1-20 22:23 编辑


你能证明他真的是销赃?光有口供没有物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9:50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这个帖子里,卖家声称是在销赃,标题和内容一致,在没有其他手段可以证实之前,我们可以将其当做犯罪嫌疑人来对待。
你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的,我们不是审判机关,所以应采用以上法律条款

wasp 发表于 2010-1-20 22:26

本帖同时关闭,请参阅弹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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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居然到二手区销赃,管理员快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