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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手电情节”对问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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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1-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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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手电情节”对问题的处理方式

什么话都不说了,看私信截图吧。我对所找出的类似违规的帖子作了模糊处理,免得引起麻烦。

最后一条信息我是今早7点多发的,等到刚才我在想看我的帖子的时候,两个都已经被删除了。

理由荒唐可笑!那么多帖淘宝链接的违规贴不处理,反尔删我这个?

愤怒!手里有点权力就不知道怎么用了,典型的公报私仇啊!

想不到一个人居然能够小心眼到这种程度?手电论坛找到这样的人当版主太让我失望了!

1.jpg
2.jpg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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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估计您最大的权利就是把我这个使用了6年多的号删除。也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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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7 21:06
  • 签到天数: 5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11-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删你帖子的原因我在留言里已经给你做了说明,你的截图里面也有相关字样
    :首先你并没有按照二手区的发帖格式进行发帖,其次,我按照你在帖子内留存的字样,找到了你的淘宝店铺
    下面为截图:
    植鞣革.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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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确实是我的截图。
    我最开始可是按照论坛要求格式发帖,那天你说让我去掉链接后我才把所有说明都去掉的。
    并且我在私信里也说了,这十多个东西,我都是在论坛出售,并没有你说的那种“不相关的商品”存在。
    还有,修改后的帖子没有提到淘宝字样,更没有用户名。
    人家大家搜索你还管?去哪里搜索是人家自愿的事情。
    退一万步说,无数的添加链接的帖子你不去管,偏删除我这个没有链接的帖子,算什么称职的版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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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9 17:24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11-7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工缝制的军刀套子快赶上军刀的价格了{:1_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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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死了~    楼上的朋友真是不看正题啊!   哪儿挨哪儿啊这是~~
    看来投诉版主的我是第一人啊,就没人敢站出来制止一下这种胡作非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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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7-21 10:08
  • 签到天数: 20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1-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ms处理无明显不当

    建议还是先复习下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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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1-7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电论坛二手交流与转让区规则(2010年2月1发布)
    1、本版仅供广大会员转让手中闲置物品,不接受任何商家出售物品(包括论坛注册商家以及其他商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转让商品。严禁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论坛2手交流开宗明义第一条,请自行阅读理解。手电情节版主处理并无不当。照论坛规则,对商家可以不予警告,直接删除。
    你是淘宝商家,对不起,请不要在论坛转让任何你店铺主营的商品。
    要把自己的ID当回事,不要不让你卖东西,就要生要死的。
    欢迎交流,请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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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版主都来了啊!感谢您做出的点评!
    但我得对您提个意见:“不要不让你卖东西,就要生要死的”这句话您言重了,您是怎么分析出我要生要死的?
    我说“晕死了”只不过是跟回帖的那位朋友开个玩笑。
    另外,删贴前不知道您是否看过我的帖子,我留的言是“搜索植鞣革手工制品,仅此一家”并没有说在那里搜索,没有提到“淘宝”的任何字样,更没有留用户名之类的东西。
    您是超级版主,也许您没有时间去翻看二手区的帖子。指向淘宝链接的帖子多了去了,并且很多都是店铺里存在其他商品。
    这他怎么不去管?这也是我说他不称职的原因。
    他刚才回帖说我不符合二手区发帖格式,这确实是冤枉。在修改帖子之前完完全全是符合的,他提出建议之后我才全部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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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10 23:04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的处理并无不当,论坛二手区是不接受商家转让物品的
    楼主说的十几样商品都在论坛出售,这个也违反了论坛二手区物品转让数量的要求
    论坛版主均为义务为坛友服务维护论坛秩序,非专职服务,时间较为有限,有未看到的违规贴也属正常,而并不能因为有其他违规贴存在所以你也违规,就像不能因为某人违反没被抓而去违法一样。
    最后说明一点,非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我们不会删除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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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居然也来了,荣幸!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
    “商家”这个词算我无话可说。本来确实只想出售个手工制品,后来嫌麻烦,要了别人的淘宝账户,也转化为了“商家”。
    还有就是您提到了大于十样商品,我也没注意到这个要求。
    您算是把问题说到了点儿上。
    删就删了吧。我也不多说了。

    但您对版主“不作为”的解释我并不认同。
    既然身为版主,就有责任和义务吧论坛秩序维护好。您说他忙,时间有限,我替他把我认为有问题的帖子找了出来,他也同意去看。
    但时隔三天,其他帖子依然存在,我的却被删除,换位思考,要是您会怎么想?
    并且我还是听从他的要求改过之后的帖子(他并没有提到数量问题,我也忽略了),这完全是属于小孩子脾气啊!

    最后感谢您一句,您说明的最后一点还是让我们这些桶友比较欣慰的,比超级版主那句话中听,谁也没有不珍惜自己的ID。
    并且我认为作为成年人,没有必要拿这个来威胁别人!

    多谢回复!此事我这边就此了结,我不再投诉!如果哪位版主还有什么话要说的话,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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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3-6 22:0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11-8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如果卖单个物品,提供交易链接是可以的。但是提供淘宝店铺地址是不和规矩的,可能你认为这样比较方便,但是如果允许你这样,那么其他人也来给自己的店铺做软性广告就没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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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朋友的说明,其实您误会了!

    修改之前我提供的是单品的链接,并不是店铺
    修改之后我把所有链接和说明全部去掉,仅添加了那行字,没有提到淘宝的任何信息。
    他是这种情况给我删除的。

    算了,既然管理员都站出来指出我数量超过限定的错误,我没啥可说的了。
    这个事就过去吧,要不违规的卖东西也很容易,但我暂时不打算在这里出售东西了。

    多谢以前朋友们的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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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7-21 10:08
  • 签到天数: 20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1-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lz真是瞎较真儿~

    有人想缓和一下气氛,言语上随意了些

    也……

    可能是您气儿还没消,所以个别字眼比较难以接受吧O(∩_∩)O~



    版规不仅是针对您的,对我们每个人都一样

    在本坛,守本坛规矩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还需要其他什么理由和解释么


    更何况这里仍然是继续欢迎您的

    并且也有坛友懂得欣赏您的作品

    因为一些其他原因退出,还是有些小小遗憾的



    祝您今后的发展一帆风顺

    同时提醒您:

    不论在哪里发展,还请注意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定。


    另外奉送一个忠告:

    试着多倾听不同的声音,才与别人更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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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6 00:16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11-8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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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to:手电照过的国度

    感谢您再次提出见解,也感谢您的祝福和忠告。
    也许是我真有点较真了,惭愧~
    这事过去了,不提了!

    爱好还是会继续的,但暂时我也就那几样东西,等有了新作品再和大家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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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1-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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