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seeker
发表于 2011-4-1 20:45
一个二手东西,何必呢,抢去就算了,一切都是缘
明月店
发表于 2011-4-1 20:45
瞅瞅,沉默是金
feijh
发表于 2011-4-1 20:48
信用很重要,一般来说坛子里的兄弟为百把元失信是不肯的
fox93406
发表于 2011-4-1 20:50
没什么卑鄙的。即便站在卖家角度,也希望说“我要了”的人马上拍下付款。如果说了“我要了”又几个小时甚至几天都不拍下,换成你是卖家,你怎么想?东西还卖不卖了? ...
cicicici 发表于 2011-4-1 20:33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仔细看帖子,人家说的是以:“我要了”为准,按你这么说,应该是以付款为准!谁在这出2手是急等着用钱。。能跑这玩的都不差那几个钱。。
虎虎虎
发表于 2011-4-1 20:51
那你帖子里写的规矩是个屁规矩
恭喜
发表于 2011-4-1 20:52
规则都不重视了,论坛就乌烟瘴气
个人觉得,信誉高于一切,不是我高尚,而是如果人人都这样,买的放心,卖的也放心
玩个东西还闹人品,注意素质
张明浩1
发表于 2011-4-1 20:54
没这么严重吧
干柴烈火
发表于 2011-4-1 21:08
这个真不好说,那个mani77在你之前也和他搭讪了,可能私下在PM谈价格也说不准。
楼主真不好说他什么。因为在你2次发言之后,卖家并没有回答你以及确认。 ...
玩转 发表于 2011-4-1 19:56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晕,按你的说法,那何必要求 “我要了”标准语 ??
干柴烈火
发表于 2011-4-1 21:14
我说lucky-boy啊,你既然是在论坛上定下规矩,就应该执行。就算amami77抢先付款了,你仍然可以不予发货,终止交易。已经付款不是理由。
amami77也忒不厚道了吧?为这么个东西,臭了名声你觉得值吗?
另外,为防止这 ...
Fireflying 发表于 2011-4-1 20:18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联系lucky-boy兄弟时,amami77只是抢拍下,并没有付款,我让他关闭交易,可能lucky-boy兄弟怕关闭交易,影响他淘宝的信用,所以就没有听我的建议!
雨云
发表于 2011-4-1 21:24
lucky-boy老兄经验不足呀。哎
我爱宝马
发表于 2011-4-1 21:24
建议版主把没信誉的人统统删ID封IP
熊熊的小小
发表于 2011-4-1 21:27
有些童鞋们又开始讲什么经济利益了
但是 在这个坛子里就要一诺千金!!!
卖家虽然有自己难处 但是说句不好听的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希望卖家兄弟三思后行
1营长
发表于 2011-4-1 21:34
amani77 这个人我也看他不爽,的确也在很多二手贴里看过他,主要还是评论价格。支持LZ,LUCKY-BOY应该出给LZ。
TEMS
发表于 2011-4-1 21:35
我出东西,说先跟帖确认要先,并且先付款了,出的东西就卖给他了 http://www.shoudian.org/thread-182340-1-1.html
平时看看人品没什么问题的,就和他成交。 但保留选择买家的权利。
熊熊的小小
发表于 2011-4-1 21:41
我出东西,说先跟帖确认要先,并且先付款了,出的东西就卖给他了 http://www.shoudian.org/thread-182340-1-1.html
平时看看人品没什么问题的,就和他成交。 但保留选择买家的权利。 ...
wcdma186 发表于 2011-4-1 21:3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兄弟是不是顺便来打个广告啊 嘿嘿嘿{:1_246:} 祝早日出掉
wlbx
发表于 2011-4-1 21:42
我觉得错主要在卖家,下次把淘宝的价定高点,对上人了再把价改回来。
买的人有点不厚道。不知道不发货会不会被投诉。
TEMS
发表于 2011-4-1 21:45
55# 熊熊的小小
呵呵,是哦{:1_217:}
但我不急出的,慢慢出,不急钱用的。
xueyi1121
发表于 2011-4-1 21:46
jianhua.fei
发表于 2011-4-1 21:52
我只想说,论坛上兄弟一向很看重信誉2字,谁不会无聊到在二手区随随便便乱喊标准语,因为一旦喊出,就要为自己的话负责,烈火兄既然第一个喊的,就是明确表明他要了,那个77就算想要,也得排队吧,烈火兄退出,那自然就是他77的了。请卖家兄弟三思,此关系到论坛规则问题。
ajian5336
发表于 2011-4-1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