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kais 发表于 2012-12-11 10:22

2012年12月9日注册的,谁的马甲?既然真心认错,那就不用遮遮掩掩的

wrrgg 发表于 2012-12-11 10:24

强势围观。

jackal319 发表于 2012-12-11 10:27

火了留名……

664208940 发表于 2012-12-11 10:31

{:1_299:}当初就是个错误

bigin 发表于 2012-12-11 10:38

建议你把标题修改成“本人李享泽来诚心认错了”,这样更吸引眼球一些。你这个道歉还是相当诚恳的。

alibabatadie 发表于 2012-12-11 10:43

这个真是本人吗,还是有人冒充哦。

罗圈团长 发表于 2012-12-11 10:54

我来论坛比较晚,刚来二手区就看到楼主大名,一直没空去认真的看置顶帖,还不了解事情真相,不过怎么说呢,知错能改这是好的!虽然我觉得楼主是因为人肉的压力。

zhangkais 发表于 2012-12-11 10:55

bigin 发表于 2012-12-11 10: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建议你把标题修改成“本人李享泽来诚心认错了”,这样更吸引眼球一些。你这个道歉还是相当诚恳的。 ...

是他吗?感觉还不是真心认识错误

乌鲁木齐哥伦布 发表于 2012-12-11 11:15

这是我注册ID以来,第一次认真的看完一个帖子。
建议楼主把所骗的钱立即返还给版主,有版主来返还给你所骗的人,这样看才有些诚意。
申明:我没被楼主骗,但是我现在在二手区很谨慎。

qfree 发表于 2012-12-11 11:44

上月被“同好”“骗”了一低音炮,虽然不是神马值钱的东西,但被骗的感觉很不好!一笑嗤之。
楼主迷途知返就好,希望是真心的。

木易洋 发表于 2012-12-11 12:01

haishan888 发表于 2012-12-11 1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诈骗的人被口头声讨也算过度惩罚!什么逻辑

并不是简单的口头声讨,实际上有在各多家网站或论坛一类的公众空间上公开他和女友的私人信息。长达2年左右。这个力度实际已经不小了。
社会的总体进步一定是会走向宽容。

AAAB 发表于 2012-12-11 12:08

宽容个鸟啊 我不信

碎梦无痕 发表于 2012-12-11 12:55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阿弥陀佛

憨憨 发表于 2012-12-11 12:57

inpac 发表于 2012-12-11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狗能改的了吃屎吗?我是不会相信的。

狗可能改不了吃屎·但是它能不能吃到屎 就看主人怎么牵绳了。。。。。

WBHH 发表于 2012-12-11 13:54

木易洋 发表于 2012-12-11 0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下前后经过,被骗的筒友确实不应当挂你女友的个人信息,一人做事一人当嘛。 ...

这个你真的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一人做事??

WBHH 发表于 2012-12-11 13:59

木易洋 发表于 2012-12-11 09: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已经把楼主挂有网上这么长时间,都有点过度惩罚了。什么事都应当有个时间限制。
...

我觉得把这么多人骗了这么长时间,还拿他没辙真的咱们很弱。还有过度惩罚,人家表明了人肉算个屁,还算惩罚吗?哪里罚了?罚什么了?



YLXSH 发表于 2012-12-11 14:25

很无语,,,

比如鱼 发表于 2012-12-11 14:31

要不是影响你淘宝店了,你是不会跑这来发帖的,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影响你利益了,你才不会跑这来弄个看起来好像挺真诚的道歉,鄙视你这种人

木易洋 发表于 2012-12-11 14:38

WBHH 发表于 2012-12-11 13: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把这么多人骗了这么长时间,还拿他没辙真的咱们很弱。还有过度惩罚,人家表明了人肉算个屁,还算惩 ...

曝光个人信息,这就已经是惩罚。楼主之所以来这发贴认错,肯定是内心已有悔过。之所以被骗这么久也没人报案,或报案后人家不受理,只是因为金额小。金额小到不是罪,只是恶;
罪(Das Verbrechen der)是指触犯法律!
恶(Böse)是指违背道德!


小破孩M 发表于 2012-12-11 14:38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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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对于我自己的行为 对论坛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