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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取消elks斑竹资格,他不适合做称职的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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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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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怪!作为斑竹竟然无知到这地步,可悲!有人出卖偷来的东西,还有斑竹给他辩护,难不成斑竹就是非不辨,黑白不分?他说东西是偷来的有两种可能,一是真话,一是假话!真话不必说,看见小偷人人喊打,斑竹为小偷辩护,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良知!假话难道就可以原谅?谁可以证明他说的是假话?卖东西的都不为自己辩护,斑竹却说他可能是哗众取宠,可笑!就冲斑竹缺乏正义感并且缺乏起码的辩知能力,我建议取消elks斑竹资格,他不适合做称职的斑竹!
    详见http://www.shoudian.org/viewthread.php?tid=121758&extra=&page=2第35楼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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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斑竹的意思就是 嘴上说说不要紧啦 支持言论自由
    那我们在论坛里讨论政治问题 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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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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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能证明他真的是销赃?光有口供没有物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9:50
    是非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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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感觉版主在帮小偷掩饰.....还主动帮他编辑,删除了容易产生误会的词语、描述。
    掩护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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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兄弟不必激动。关于兄弟举报的那个帖子,elks和我沟通过如何处理的问题。说实话,这是我们第一次碰见这个问题,还真有些棘手。法律都讲究证据,我们在对帖子性质和事件真伪进行判断时,就是苦于缺少相应证据。所以我们在进行判定时,只能依据当事人发言时的语气、措辞等进行揣测。

    我们认为,即使是真销赃,当事人应该也不敢这么嚣张的声张。而且手电论坛算是一个小众论坛,知名度和交流量应该都不是很大。而且,鉴于论坛层出不穷的炒作事件(兄弟你可以在二手区看看,多少人转让三洋“爱老婆”电池时,帖子都声称“卖老婆”,难道真的就是卖老婆么?),所以我们判断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出名或是其他原因进行自我炒作。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做了两手准备,一是将该ID、IP纳入监控范围,一旦确实掌握其有任何盗窃或销赃的证据,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二是为了防止论坛和大家陷入炒作者的圈套,我们及时出面制止大家跟着他的思路走,防止大家被他利用。f兄你心平气和的想一想,如果这个事件是当事人的炒作,不管是批评还是赞赏,他要的就是吸引大家眼球的效果。咱们纷纷跟帖,指责也罢、质疑也罢,恰恰中了他的圈套,让他出了名。只要咱们见怪不怪,对他这种行为无视,那我想他自己都会感到没趣的。

    论坛版主由于所处位置特殊,承担责任重大,所以不可能像大家一样慷慨激昂指责该ID,有些事情也不可能像大家一样在论坛里发表意见。我们需要做的,是客观分析事情,尽量真实还原事件本来面目,同时做多手准备,尽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出现不良影响。elks的回帖可能有些情况说的不清楚让大家产生误会,在此我来澄清一下。

    不管怎么说,我还是欣赏f兄嫉恶如仇的正义性格,当今社会,倘若像兄弟这样多的人能再多一些就更好了。感谢兄弟对论坛的关心与支持,请兄弟也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我在这里也有一个请求,版主也要上班养家糊口,无法时时刻刻在线,对于某些违规内容,难免会出现管理上的缺陷。请兄弟们一如既往的关心论坛,及时举报不良信息,共同维护论坛健康、清洁的环境。

    对于兄弟嫉恶如仇的个人品格,我再次表达个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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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不同意见:我看了版规,没能判断此帖的违规的具体条款,觉得是描述中用词不当(这是二手区转让帖)。鉴于互联网上、生活中常见的搞怪方式,我们无从判断其真实性,我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代为删除了帖子标题、内容中 ...
    elks 发表于 2010-1-20 13:07
    身为斑竹,你不代表个人,注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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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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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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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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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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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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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兄弟不必激动。关于兄弟举报的那个帖子,elks和我沟通过如何处理的问题。说实话,这是我们第一次碰见这个问题,还真有些棘手。法律都讲究证据,我们在对帖子性质和事件真伪进行判断时,就是苦于缺少相应证据。 ...
    龙潜 发表于 2010-1-20 21:03
    我认为作为一名版主,在论坛的一言一行都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论坛官方!所以必须对自身严格要求,发言要谨慎,说话不能不负责任,否则会给论坛管理层造成很坏的影响!龙大的话我也赞同,但是从严出发,不管真的假的,一律按照出售赃物处理,以儆效尤!管理员老大我一直很佩服,因为他公正,他的立场和论坛的立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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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得请管理员细化一下论坛规则,让我们有规则可依,按规则处理此类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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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已经有很明确的态度:永久封ip,我不知道斑竹怎么想的,坛子管理层有否通气,作为一个斑竹,发表了不适合的言论,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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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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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10-20 14: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个
    http://sh.eastday.com/qtmt/20080801/u1a456803.html
      东方网记者蒋佳佳8月1日报道:今天早上8点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上海秦皇岛路轮渡站摆渡时,谎称自己的行李内携带有“**”,被处以治安处罚。
       ...
    bobys 发表于 2010-1-20 21:10

    这个和本论坛事件没有什么相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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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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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9 00:36
  • 签到天数: 6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q123ki 于 2010-1-20 21:24 编辑

    貨主既然已明確寫下,貨品是偷來的。理應送官查處查問。
    "言论自由" 不等於 "胡作非為"
    既然是商品交易,便應 "實話實說"
    至於"手電虛標" 難道 =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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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貨主既然已明確寫下,貨品是偷來的。理應送官查處查問。
    "言论自由" 不等於 "胡作非為"
    既然是商品交易,便應 "實話實說"
    至於"手電虛標" 難道 = "言论自由" ...
    yq123ki 发表于 2010-1-20 21:22
    同意yq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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