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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拍卖帖 违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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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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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标题为:年底清仓!0元起价拍卖几件东西《15日晚21:00结束》

wasp版主让我  请明码标价,拍卖删除!     我心有不服!

我没看到不允许拍卖啊!规定中的6条也说明是“建议明价”!没说不可拍卖。我也不过是凑热闹而已.拍卖也有乐趣.如果怕我有马甲.版主们大可搜查IP.以下是版规.大家如果也认为我违章.那就删帖吧!当官真好!官有两口咱说不过.本来挺有兴致的.突然要删我帖.......(:40:) 感谢参与的朋友!   


二手交流区规则1,此版块仅用于爱好者转让手头闲置物品只用,不接受商家出售物品。
2,每周转让物品数量限制:手电类物品5件,非手电类物品3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3,转让之物品,必须详细说明,最好有实物图,不得夸大物品性能,隐瞒缺陷。
4,转让之物品,必须标明新旧程度,已开封之物品不得使用“全新”字样进行说明。
5,须注明物品运输流程、邮费的承担方式等
6,价格建议明码标价
7,以最早提出:我要了,我买了等确定购买者。
8,转让有效期为30天,超过30天,帖子自动锁定
9,若发现有恶性骗子和恶意马甲出现扰乱版面正常秩序或在交易中恶意作托做势,经举报查实一律将删除其本站用户ID。

10,论坛有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转让进行删帖处理。
11,请大家本着诚信友好的态度进行交易,论坛不对本版内的交易承担任何责任,请大家谨慎交易。


[ 本帖最后由 黑龙 于 2009-1-14 14:05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09:4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1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是論壇要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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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不能拍卖的,
    和刀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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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拍卖也没有什么不好的.来玩手电的都是小孩吗?我又不是骗子.如果不能拍卖.那就在版规里说明.我刚来论坛不久.不懂那么多规矩.我也没做出什么超出规章制度的事.罢了.随便怎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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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互理解  就没有什么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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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2-11 07:49
  • 签到天数: 200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1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的一位筒友说过一句名言:我是因为这社会太黑暗才玩筒子的(大意)。
    LZ应该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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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进了论坛,就守论坛的规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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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6-27 21:5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1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的规矩是:
    6,价格建议明码标价


    只是建议,也就是说,我不明价也可以,不标价格也可以。

    要不,你干脆就说:
    6,价格必须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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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hangkais 于 2009-1-14 14:57 发表
    记的一位筒友说过一句名言:我是因为这社会太黑暗才玩筒子的(大意)。
    LZ应该明白了吧?
    哈哈.一语双关.肯定玩筒子都是为了照亮黑暗的,另一个嘛....呵呵.这社会还很好.不可胡言(: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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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红蓝巴萨 于 2009-1-14 15:01 发表
    既然进了论坛,就守论坛的规矩吧
    不合理的就提.这不是旧社会.这么一说好象我不守规矩似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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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ylock_y 于 2009-1-14 15:05 发表
    论坛的规矩是:
    6,价格建议明码标价


    只是建议,也就是说,我不明价也可以,不标价格也可以。

    要不,你干脆就说:
    6,价格必须明码标价
    94!94!苍天啊!大地啊!真主终于来救我了!
    本版也尚未发现有:此版块禁止拍卖.说的话都是不明不白的.没有最终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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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4-9-13 13:42
  • 签到天数: 113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1-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26:) 还有钻空子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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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4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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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的老朋友都知道,禁止拍卖。
    由于程序问题,旧的版规被误删除了,新版规是站长按记忆重新建立的,具体条文还没有来得及修正。请按提示明码标价。版规今晚修正。谢谢你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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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4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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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asp 于 2009-1-14 15:38 发表
    在这里的老朋友都知道,禁止拍卖。
    由于程序问题,旧的版规被误删除了,新版规是站长按记忆重新建立的,具体条文还没有来得及修正。请按提示明码标价。版规今晚修正。谢谢你的提醒。 ...
    我都说了我是新人.早说啊!我可真是没看见以前的版规有这条.我也不是钻空子的小人.只是可怜被执行......行了.我晚上改明价就是了.....点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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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UFO-123 于 2009-1-14 15:22 发表
    (:26:) 还有钻空子的,哈哈
    削你啊!(:52:) 我可不知道以前这里啥样啥规矩.我很少来这里.只是刚买QQ的筒子.就想了解点东西.顺便出点玩意.结果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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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6-27 21:5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1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之前的规定,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被删除了或是丢失了,都属于废止了的规定,无效的,只能以现有规定为准。
    从现有规定上看,我可以没有价格,也可以拍卖。

    从法律的一般原理理解,对于民法的法律,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同样,对于论坛里,论坛规定里,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对于老人可能知道以前有规定(废止了),新人只能依据现在的版规来处理。

    所以,我认为,LZ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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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6-27 21:5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1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UFO-123 于 2009-1-14 15:22 发表
    (:26:) 还有钻空子的,哈哈


    抱歉啊,小生学法律的,参照版规后得出的结论。
    从正常人的角度理解,这个绝对不是钻空子。钻空子不是这么解释滴。
    因为版规明确规定:建议明价。
    建议和必须,差别很多的!!!!

    譬如,如果本板块真的必须明价,那我“建议”版主立即修订版规,并且,从修订之日起实行。之前的,只能算了。

    看到了啊,我只是建议,不是说必须啊。版主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同样,明价,我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顺便说说,我也是新人,我也不知道以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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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ylock_y 于 2009-1-14 15:48 发表
    我觉得,之前的规定,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被删除了或是丢失了,都属于废止了的规定,无效的,只能以现有规定为准。
    从现有规定上看,我可以没有价格,也可以拍卖。

    从法律的一般原理理解,对于民法的法律,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同样,对 ...

    闲出p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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