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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论坛禁止一切侵权物品销售与转让(原讨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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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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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7 07:38
  • 签到天数: 99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1-2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销售可以支持。可要禁止二手的转让,那就有点太那个了。毕竟来论坛玩得人,谁不想淘点便宜的手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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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2-11 07:49
  • 签到天数: 200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2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白了,是坛主想借此规定给他不喜欢的商家、个人等,通通删出去!
    坛主总要找个地方摆摆威风吧。
    我来坛子不久,见了不少坛内怪现象。如一个筒友对我说的“坛子水深”啊!
    坛主如果看我不顺眼,删了我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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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这个规定对我没有任何的影响,不过还是要说,如果二手转让也禁止仿品,那是不是把论坛的DIY都赶尽杀绝了!!
    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有条件设计出可以超越大厂产品的,个人是很质疑这种莫名其妙的规定的!!!(:5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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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18 10:58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2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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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9-14 08:5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这个规定对我没有任何的影响,不过还是要说,如果二手转让也禁止仿品,那是不是把论坛的DIY都赶尽杀绝了!!
    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有条件设计出可以超越大厂产品的,个人是很质疑这种莫名其妙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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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30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开始建设法制型的论坛了,坛主再设置初审区(法院)和终审区(法院)吧,每个区都先公推出一帮陪审团(名额为50名校级以上大官吧),要发工资的,就从商家的进贡中挪一部分就够了。
    规则就是商家先举报某某东西是仿品并起诉到论坛初审区(法院),要求禁止其侵权行为,当然成为被告的也可以申诉,如何申诉呢?建议坛中再设一个名份,叫律师、大律师、资深律师什么的,当然这些律师也不能靠发帖量就能浑上,还必须设一个考试委员会去审核……、律师们都要进行上岗考试持证上岗,总之控辩双方都能有申辩的权利,初审区法院裁定后不服的可以继续起诉到终审区法院……
    暂时能想到的就是这么多了,坛主的规定我是绝对的拥护的,大家能上网起码也懂一点数理化英个勒去,所以坛民的素质也具有一定的水平的,因此建设法制型的手电论坛肯定也是绝大部分的支持的,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也是能义不容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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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3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我反对。
    禁止应该是禁止假冒伪劣,譬如你拿个仿的SF说是真的来卖。
    但是如果拿个仿SF来,明码实价说是高仿SF筒子,谁愿意要谁买,只要SF官方不来追究,谁又有权利来追就这个?

    后来才发现这个帖竟然在一个论坛商家的地盘里,呵呵,什么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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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2 15:48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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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3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ugf 于 2009-1-28 21:58 发表

    怎么滴?站长说的是禁止仿制品销售转让,说到钱了吗?
    我说的是仿制品的问题,没有说谁穷谁富吧。
    盗版商利用普通大众对一物品的喜欢做出廉价的仿制品,你喜欢买盗版自己去买啊,还不允许发出正义的声音?草怎么了,草的是盗版奸商, ...

    就不信你一件盗版的东西都没用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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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30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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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30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妇科就妇科嘛,怎么还把人家的名字也给妇科上去?名字妇科就妇科嘛,怎么价格也妇科上去?价格妇科也还不算,还大言不惭说自己的就是真品就是正品,这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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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30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已经搞跑了马盖先,搞改名了幽灵,导致这两个品牌让人鱼目混珠眼花缭乱
    下一步是不是要把神火弄挂,逼迫自己的狼眼、F记、J记、奈特科尔等等完蛋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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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10 23:04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3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仿制品特指侵权产品,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仿制行为,比如侵犯原厂外观专利,或者商标侵权等,这些都属于仿制范畴。

    增加此规定主要是对于相关法律的尊重,以避免论坛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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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30 12: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3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论坛要表明自己的立场,所以特此声明!
    就像电视台为了表明自己是中立的,都会在节目最后写上:嘉宾的言论,与本台无关。
    这是对的,有必要的。

    但是,我觉得在这里说仿制品,楼主是说不清楚的。
    不如简单点说冒牌货,就是禁止出售冒牌货。这样大家心里都有底。

    关于有侵权行为的DIY或非DIY的筒子,难道论坛有这样的精力跟能力去管理吗?这个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事了啊,论坛只能提醒各生产单位、个人,在设计筒子的时候,不要有违法的侵权行为,后果自负。
    这样声明了,论坛也中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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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30 12: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3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论坛要表明自己的立场,所以特此声明!
    就像电视台为了表明自己是中立的,都会在节目最后写上:嘉宾的言论,与本台无关。
    这是对的,有必要的。

    但是,我觉得在这里说仿制品,楼主是说不清楚的。
    不如简单点说冒牌货,就是禁止出售冒牌货。这样大家心里都有底。

    关于有侵权行为的DIY或非DIY的筒子,难道论坛有这样的精力跟能力去管理吗?这个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事了啊,论坛只能提醒各生产单位、个人,在设计筒子的时候,不要有违法的侵权行为,后果自负。
    这样声明了,论坛也中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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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3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ugf 于 2009-1-30 18:00 发表


    没错,13亿中国人基本上没人没用过盗版,呵呵。正如我所说,拜奸商所赐。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谁是主动去买盗版,谁又是被动去买盗版。
    谁是明知盗版非要买,谁又是以为买的正版而其实买的盗版?

    现在的国人就是像你这样的太 ...

    如果说所有厂商的产品都有一个符合大众消费能力的价格,盗版哪里还有市场
    所谓的高端产品,奢侈品有几个真正值那个钱的
    定价不合理是产生盗版的最根本原因
    与其骂盗版商不如去骂那些黑心的原厂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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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2-1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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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奇问下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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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算不算仿制品?

    [ 本帖最后由 muscel 于 2009-2-1 09: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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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10 23:04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2-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仿制品的说法可能不太确切,已经改为侵权物品,即在法律意义上侵犯原厂商合法权益的,比如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等;或者原厂商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诉讼的。

    至于具体怎么界定,这个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为主。

    增加这条规定不是不让大家玩diy,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国家法律,现在的仿制品越来越多,论坛没有必要因为这些仿制品陷入法律纠纷当中。

    想当年美光就是因为外观专利的问题搞倒了鼎鼎大名的arc公司,这个事件玩手电时间较长的朋友都知道。现在国内一些厂商也已经有了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专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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