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ni77 发表于 2012-3-11 16:32

tac 发表于 2012-3-11 0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前排留名~~~

其实可以加一句:以拍下并在30分钟内付款为准

规定付款时间可能说不通,这个主要看卖家的意思了;但放鸽子的行为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但也应排除某些原因)!

chenrui91 发表于 2012-3-11 16:34

amani77 发表于 2012-3-11 16:38

有点乱了,不过相信绝大多数XD是赞同取消“保留选择买家的权利”这一做法的!

山东110 发表于 2012-3-11 16:45

一律拍下付款为准,放鸽子的一律投诉到底!

dacai 发表于 2012-3-11 17:19

请问喊完要了又放鸽子的怎么办?我遇到好几次了,导致后面想要的人没买到,最后我又降价出的

李亮 发表于 2012-3-11 17:58

支持!!!

mafei72 发表于 2012-3-11 18:11

早就应该出这个规定了

dragon-light 发表于 2012-3-11 18:16

很赞同,但是有没有对应的罚则呢???可以举报吗???

sc751953 发表于 2012-3-11 18:33

这个支持

宇文夜雨 发表于 2012-3-11 18:36

期待新的论坛交易系统

憨憨 发表于 2012-3-11 18:49

我坚决支持···········好

小楼聆风 发表于 2012-3-11 18:56

支持!!

niankeke 发表于 2012-3-11 19:07

这个坚决要支持!

超级动物 发表于 2012-3-11 19:15

很简单啊,淘宝付款为准就行了,其实卖家还是有选择买家的权力,不合适的买家不PM链接就可以了,拍下再砍价的可以直接关闭链接。
“保留选择买家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如果担心的是谈好价又不买,一样可以投诉。

超级动物 发表于 2012-3-11 19:16

但是卖家一旦承诺交易,还是要有一定约束的。

longlonglongz 发表于 2012-3-11 19:29

道德和自觉没了效力,当然支持管理者制定规则
既然约束卖家,作为平等交易,应该考虑也约束一下买家放鸽子

shagyi 发表于 2012-3-11 20:19

保留选择买家权利是个不平等条款,但买家承诺要下却又放鸽子,同样是对卖家的权益造成侵害。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sydading 发表于 2012-3-11 20:32

强烈支持。。。。。。。

啊飞 发表于 2012-3-11 20:46

热烈支持。。。。。。。

臭美哥哥 发表于 2012-3-11 20:5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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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即日起,不再允许二手区出现保留选择买家权利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