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艾米 发表于 2012-3-11 21:01

要细则

abc731210 发表于 2012-3-11 21:10

这个一定要支持。。。

Lhang99 发表于 2012-3-11 21:30

这个要支持一下的

xl299 发表于 2012-3-11 21:47

枫叶幻想 发表于 2012-3-11 21:56

必须顶啊,说的太对了

碎梦无痕 发表于 2012-3-11 21:57

支持--------

mactavish 发表于 2012-3-11 22:00

对卖家做出限制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鸽子党有一些惩罚措施呢

云中漫步007 发表于 2012-3-11 22:09

首先,支持老大进一步完善2手交易规则.
我相信:2手论坛出现的一些纠纷,只是占2手交易的极少一部分.
有的桐油留言“我要了”,有的桐油没有在帖子里留言,先PM帖主了,时间在-“我要了”前面,这个怎么操作。
“我要了”,我认为只是一个预定,到成交还要有一个过程,有的过程很痛快,有的很不顺利.
希望大家一起来维护2手交易的良好风气.

琴剑飘香 发表于 2012-3-11 22:14

反对,鱼大这个规定有个很严重的弊端。
所谓契约或合同,其形成的基础是买卖双方的意愿,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才能达成,卖家不愿出售则无此说,买家如想强买则属无理取闹。
比方:我卖一只手电,如果某个跟我有矛盾的人想买,我出于避免麻烦和矛盾的原因而不愿出售,但按此规定就因为对方一句“我要了”我就必须卖给他,如果对方故意拖款甚至抵赖不付款造成我的损失该谁负责?
此事事关重大,望鱼大慎重考虑,三思后行。

HiVictory 发表于 2012-3-11 22:23

鱼大还应该定些细则,否则其他问题也会引起纠纷

sky_king 发表于 2012-3-11 22:49

支持~~~~~~~~~~~~~~~~~~~~~~~~···

lajibob 发表于 2012-3-11 23:21

支持支持

扎西尼玛 发表于 2012-3-11 23:45

必须支持!

wgfwgfq1 发表于 2012-3-12 00:28

这个一定要支持

kgje 发表于 2012-3-12 00:53

支持新规定。

bobhlw 发表于 2012-3-12 01:15

这个我一定支持!!

1999cn 发表于 2012-3-12 01:21

vvvwww 发表于 2012-3-12 03:16

反对禁摩托 发表于 2012-3-12 04:25

愚以为,还是保留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力为好!如要约束,那么就要对买卖双方都做很细致的约束及违约后能行之有效的处罚,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如做不到,个人认为还不如啥都不做。

反对禁摩托 发表于 2012-3-12 04:37

愚以为,还是保留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力为好!如要约束,那么就要对买卖双方都做很细致的约束及违约后能行之有效的处罚,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如做不到,个人认为还不如啥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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