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艾米
发表于 2012-3-11 21:01
要细则
abc731210
发表于 2012-3-11 21:10
这个一定要支持。。。
Lhang99
发表于 2012-3-11 21:30
这个要支持一下的
xl299
发表于 2012-3-11 21:47
枫叶幻想
发表于 2012-3-11 21:56
必须顶啊,说的太对了
碎梦无痕
发表于 2012-3-11 21:57
支持--------
mactavish
发表于 2012-3-11 22:00
对卖家做出限制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鸽子党有一些惩罚措施呢
云中漫步007
发表于 2012-3-11 22:09
首先,支持老大进一步完善2手交易规则.
我相信:2手论坛出现的一些纠纷,只是占2手交易的极少一部分.
有的桐油留言“我要了”,有的桐油没有在帖子里留言,先PM帖主了,时间在-“我要了”前面,这个怎么操作。
“我要了”,我认为只是一个预定,到成交还要有一个过程,有的过程很痛快,有的很不顺利.
希望大家一起来维护2手交易的良好风气.
琴剑飘香
发表于 2012-3-11 22:14
反对,鱼大这个规定有个很严重的弊端。
所谓契约或合同,其形成的基础是买卖双方的意愿,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才能达成,卖家不愿出售则无此说,买家如想强买则属无理取闹。
比方:我卖一只手电,如果某个跟我有矛盾的人想买,我出于避免麻烦和矛盾的原因而不愿出售,但按此规定就因为对方一句“我要了”我就必须卖给他,如果对方故意拖款甚至抵赖不付款造成我的损失该谁负责?
此事事关重大,望鱼大慎重考虑,三思后行。
HiVictory
发表于 2012-3-11 22:23
鱼大还应该定些细则,否则其他问题也会引起纠纷
sky_king
发表于 2012-3-11 22:49
支持~~~~~~~~~~~~~~~~~~~~~~~~···
lajibob
发表于 2012-3-11 23:21
支持支持
扎西尼玛
发表于 2012-3-11 23:45
必须支持!
wgfwgfq1
发表于 2012-3-12 00:28
这个一定要支持
kgje
发表于 2012-3-12 00:53
支持新规定。
bobhlw
发表于 2012-3-12 01:15
这个我一定支持!!
1999cn
发表于 2012-3-12 01:21
vvvwww
发表于 2012-3-12 03:16
反对禁摩托
发表于 2012-3-12 04:25
愚以为,还是保留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力为好!如要约束,那么就要对买卖双方都做很细致的约束及违约后能行之有效的处罚,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如做不到,个人认为还不如啥都不做。
反对禁摩托
发表于 2012-3-12 04:37
愚以为,还是保留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力为好!如要约束,那么就要对买卖双方都做很细致的约束及违约后能行之有效的处罚,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如做不到,个人认为还不如啥都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