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o 发表于 2012-3-15 03:25

这个要顶

飞翔的蜘蛛 发表于 2012-3-15 04:57

论坛的版规不过是浮云,道德谴责对没有道德的卖家来说屁用没有,最近对论坛二手区深有感触。

wusuoweiv9v9 发表于 2012-3-15 17:20

本帖最后由 wusuoweiv9v9 于 2012-3-15 17:21 编辑

我觉得那些所谓:卖家有选择买家的权利。确实有点过,又不是紧俏商品,卖个二手东西至于得瑟成这样吗?

只抽555 发表于 2012-3-15 19:01

風中De殘雲 发表于 2012-3-15 20:39

同意同意

bobhlw 发表于 2012-3-16 13:05

我也曾是被选则的受害者 强力顶起!!

bobhlw 发表于 2012-3-16 13:07

wusuoweiv9v9 发表于 2012-3-15 17:20 我觉得那些所谓:卖家有选择买家的权利。确实有点过,又不是紧俏商品,卖个二手东西至于得瑟成这样吗? ...

顶!!

逍遥王 发表于 2012-3-17 12:56

我支持,頂住!!!

xzxzqdh 发表于 2012-3-17 16:03

顶,{:1_305:}

绝对一流 发表于 2012-3-18 20:48


支持老大

烂木头 发表于 2012-3-19 12:07

好政策,必须顶

yeekum 发表于 2012-3-19 17:05

先到先得,不要选了{:1_304:}

独狼 发表于 2012-3-19 17:50

{:1_301:}原来一直无法理解这话,自从上次出了一个便宜的东西后,恶心的我以后都想一直+上这句话,现在悲剧了,这话也不给说了{:1_289:}

bzr5211 发表于 2012-3-19 22:01

支持这种做法

eqfeng 发表于 2012-3-21 00:06

拒绝先款那么久了,还不是照样先款?

greg 发表于 2012-3-21 09:16

支持。。。

筒手 发表于 2012-3-21 17:01

规范再具体点比较好

admin 发表于 2012-4-5 21:40

相关规则已经更新,更新部分为:
23、不允许转让贴中出现保留选择买家权利的说法。允许转让者限定买家范围,例如在帖子中注明不和在论坛有交易纠纷的用户交易等。
24、如卖家未注明付款时间,则默认为买下物品后24小时,超过24小时买家未付款,卖家有权取消交易。
25、对于卖家成交后转卖他人或者买家成交后放鸽子等不诚信行为,我们将进行警告直至限制进入二手区等处罚。

风雨 发表于 2012-4-5 22:03

以前看到这一条就直接关闭页面

lsp5454 发表于 2012-4-6 07:34

这个要支持!
诚信大于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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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即日起,不再允许二手区出现保留选择买家权利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