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c1039 发表于 2012-3-13 11:24

{:1_305:}2手区好久不来了,支持个!

p15133971 发表于 2012-3-13 12:38

支持必须公布淘宝链接,先拍先得,有纠纷就直接走淘宝流程...

xki 发表于 2012-3-13 12:45

坚决反对,要碰上鸽子买家,要耽误多少正常交易?!不还如推行新规:放出淘宝连接,先拍先得。

sonic-youth 发表于 2012-3-13 12:58

本帖最后由 sonic-youth 于 2012-3-13 13:25 编辑

对号入座一下,这句话可能是我用的比较多?目前我在别的论坛出二手物品仍在使用“保留选择买家权利,同样买家有选择卖家的权利”做交易帖开篇。

刚到二手区时买东西交学费,很多交易都不顺畅,发现本论坛可以声明“XXX优先”的条款或者不声明直接执行选择买家的潜规则,这本身已经属于了“保留选择买家权利”

记得因此还向版主投诉,没什么效果,后来通过自己的调整已经习惯了,见怪不怪。

再后来开始出些东西,担心比我还新的人不理解论坛“潜规则”,为方便交易所以此句明示,但使用时一般还加有后半句“买家同样有选择卖家的权利”。

明示了“保留选择买家权利,同样买家有选择卖家的权利”后,我个人在实际交易中却基本没用过此规则,也许是明示出来的好处?

不想现在大家又突然发现此规则“伤害太多”。。。终于版主出手。。。但这样“治标”不能解决所有交易“里面”的问题,有过交易困惑的筒友自然理解我说的意思。

看来交易规则现在有机会做进一步完善了。无论怎样改变都希望论坛更好的发展,大家在论坛的日子开开心心。


sonic-youth 发表于 2012-3-13 13:00

xiewg 发表于 2012-3-13 09: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不如强制规定所有交易贴必须公布淘宝链接,有纠纷就直接走淘宝流程...

这个早提过,有淘宝店,哪怕是处理自己个人物品的小店都被禁止上链接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12-3-13 15:38

不支持,买家有买的权力,为什么卖家没有卖的权力呢?这个明显是条不平等条约。东西是我私人的,我想卖谁就卖谁。

tordang 发表于 2012-3-13 18:11

这个非常好。。。

czjmjym 发表于 2012-3-13 19:32

这个规定好!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2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3

stevecao888 发表于 2012-3-13 20:58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9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1:02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1:03

wdklll 发表于 2012-3-14 01:08

规矩都在不断的完善·

bemyself 发表于 2012-3-14 12:30

强烈支持{:1_305:}

cwm139 发表于 2012-3-14 13:27

这个要支持

方圆电子 发表于 2012-3-14 14:35

这个是要支持

calioyuye 发表于 2012-3-14 18:36

支持,这个可以有

东西南北风 发表于 2012-3-14 20:14

支持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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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即日起,不再允许二手区出现保留选择买家权利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