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c1039
发表于 2012-3-13 11:24
{:1_305:}2手区好久不来了,支持个!
p15133971
发表于 2012-3-13 12:38
支持必须公布淘宝链接,先拍先得,有纠纷就直接走淘宝流程...
xki
发表于 2012-3-13 12:45
坚决反对,要碰上鸽子买家,要耽误多少正常交易?!不还如推行新规:放出淘宝连接,先拍先得。
sonic-youth
发表于 2012-3-13 12:58
本帖最后由 sonic-youth 于 2012-3-13 13:25 编辑
对号入座一下,这句话可能是我用的比较多?目前我在别的论坛出二手物品仍在使用“保留选择买家权利,同样买家有选择卖家的权利”做交易帖开篇。
刚到二手区时买东西交学费,很多交易都不顺畅,发现本论坛可以声明“XXX优先”的条款或者不声明直接执行选择买家的潜规则,这本身已经属于了“保留选择买家权利”
记得因此还向版主投诉,没什么效果,后来通过自己的调整已经习惯了,见怪不怪。
再后来开始出些东西,担心比我还新的人不理解论坛“潜规则”,为方便交易所以此句明示,但使用时一般还加有后半句“买家同样有选择卖家的权利”。
明示了“保留选择买家权利,同样买家有选择卖家的权利”后,我个人在实际交易中却基本没用过此规则,也许是明示出来的好处?
不想现在大家又突然发现此规则“伤害太多”。。。终于版主出手。。。但这样“治标”不能解决所有交易“里面”的问题,有过交易困惑的筒友自然理解我说的意思。
看来交易规则现在有机会做进一步完善了。无论怎样改变都希望论坛更好的发展,大家在论坛的日子开开心心。
sonic-youth
发表于 2012-3-13 13:00
xiewg 发表于 2012-3-13 09: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不如强制规定所有交易贴必须公布淘宝链接,有纠纷就直接走淘宝流程...
这个早提过,有淘宝店,哪怕是处理自己个人物品的小店都被禁止上链接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12-3-13 15:38
不支持,买家有买的权力,为什么卖家没有卖的权力呢?这个明显是条不平等条约。东西是我私人的,我想卖谁就卖谁。
tordang
发表于 2012-3-13 18:11
这个非常好。。。
czjmjym
发表于 2012-3-13 19:32
这个规定好!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2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3
stevecao888
发表于 2012-3-13 20:58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0:59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1:02
xd1983
发表于 2012-3-13 21:03
wdklll
发表于 2012-3-14 01:08
规矩都在不断的完善·
bemyself
发表于 2012-3-14 12:30
强烈支持{:1_305:}
cwm139
发表于 2012-3-14 13:27
这个要支持
方圆电子
发表于 2012-3-14 14:35
这个是要支持
calioyuye
发表于 2012-3-14 18:36
支持,这个可以有
东西南北风
发表于 2012-3-14 20:14
支持管理员